【案例一】
為了證明雙方的買賣關系確實存在,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。開庭的時候,鄧女士不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,法官當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記錄的原件,王老板卻表示手機里的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,無法提供。由于王老板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,最終法院對此微信聊天記錄不予采信。好在王老板提交證據時,一同提交了當初交易時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,能夠證明鄧女士欠付貨款的數額,法院據此支持了王老板的訴請。
【案例二】
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
一、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證據?
1.妥善保管原始載體。養成備份聊天記錄的好習慣,如果手機換新或者存儲空間不夠了,可以提前在計算機上備份一份聊天記錄。
2.視情況使用“騰訊電子簽”功能。近期,微信官方推出了名為“騰訊電子簽”的小程序,主要用于管理各種收據、簽訂租房合同等。通過該小程序簽訂電子合同,簽約過程和結果都會通過區塊鏈技術全程固定保存,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,也避免了證據丟失問題,確保了證據的安全。
二、開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的副本?
1.提交雙方個人信息界面。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、昵稱、微信號、地區等信息,可以幫助判斷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。
2.微信聊天記錄提供完整。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必須完整不間斷,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,語音要轉化成文字,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。
三、開庭時如何向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展示證據原件?
根據法官要求,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,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,展示聊天內容證明證據真實性,對語音、視頻、圖片、轉賬信息等內容打開展示。此舉是為了確保演示身份和內容的真實性。
很多當事人以為即使自己不小心清空了微信聊天記錄,騰訊公司也能恢復或者提供備份,但事實上騰訊公司無法提供微信聊天記錄,當事人只能自己為“不小心”的行為買單!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中,明確規定微信聊天記錄、微博、電子郵件、電子支付記錄等,均屬于電子證據;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,應當提供原件。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、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。當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,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,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,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。
法官在此提醒,電子數據并不意味著打印出來,或者手機截圖之后,大家就可以放心“刪記錄”了。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,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,因此,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,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,要注意三點:第一,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;第二,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,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;第三,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,不能隨意選擇刪除,否則完整性將被質疑,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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